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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河书画研究院章程(草稿)

时间:2011-10-02 19:28:36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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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黄河书画研究院

第二条:本院是由文化部主管、隶属于中国乡土艺术协会的专业画院,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专业画院.

第三条:宗旨: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繁荣发展书画艺术。

第四条:本院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艺争鸣”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团结、组织全国书画家、艺术教育家、理论家、书画爱好者,以研究、传承、交流、发展、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为己任,在从事艺术交流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努力奋斗。

第五条:本院服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合理合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本院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积极组织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1.举办画展、笔会;

    2.编辑出版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

    3.举办书画艺术交流、讲座和培训活动;

    4.与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书画艺术方面的交流合作;

    5.加强与国内外文化部门书画艺术的交流与合作;

    6.办好画院《黄河书画》美术专刊和《中国黄河书画研究网》网站;

    7.推介国内书画艺术人才,研究推广中国传统书画艺术发展的理论、方法和经验。刊登优秀书画艺术作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院成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院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和院务委员若干人,常务委员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担任。院务委员由院长提名,经院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聘任。 

第八条: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2、决定本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3、决定本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特聘画家、研究员及书画家的评审聘任工作;  

5、决定修改本院章程。  

    第九条:院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由院长提议另行安排。 

    第十条: 本院设立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院士、研究员及名誉院长、顾问、特聘画师等职务。

 

 第十一条:本院设立艺术委员会及分类学术委员会,并邀请有关专业单位和团体为艺术指导单位。艺术委员会主管本院及下属艺术部门和人员的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本院设置国画艺术委员会、油画艺术委员会、书法篆刻艺委会、综合艺术委员会、书画鉴定委员会、学术研究中心、培训中心、对外联络部、社会活动部、策展部、艺术推广部、装裱工艺部及办公室、财务室、党办等部门。

第十三条: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每届五年,经院务委员会推荐通过可连任。

第十四条:本院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将在国内设立分院,分院的章程及机构设置由各分院自行制定,并报请本院院务委员会批准通过。

第四章   研究员、会员

第十五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院务委员会研究批准,均可成为本院研究员或会员。

     1.省(直辖市)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

     2.为书画及其它艺术事业做出特殊贡献者,由本院研究员或会员举荐;

     3.在艺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经本院研究员或会员举荐;

     4、其作品在国内外书画艺术展展出(省级以上入选)并获奖者。

第十六条:研究员或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在本院刊物和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有推荐优秀书画、艺术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十七条: 研究员或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按时缴纳会费(详见《研究员、会员细则》);

    3、研究员或会员需交代表作品两幅(不小于四尺为宜)作为本院存档,作品不退;

    4、加入本院时需交个人简历、有效身分证件(复印件)、获奖(入选)证书及32寸彩照(证件及存档使用);

5、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6、推荐优秀艺术人才加入本院。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本画院成员在从事艺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能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九条:本画院成员必须遵守书画院章程及有关规定,没有征得画院的同意,不能以书画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活动。如在社会上出现违法乱纪造成成不良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无特殊原因,不得无故缺席本画院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院经费来源:会员、研究员交纳的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书画交流,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等。

1.会员、研究员交纳的会费,分院交纳的管理费;

2.开展活动的赞助收入,有关部门提供的活动基金;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费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院换届之前必须接收上级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章  院藏书画作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画院设专人负责接收保管社会名人、领导的书画作品,作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条件成熟时出版院藏书画作品集。

第三十条:经书画院院务委员会同意,院藏书画作品可进行交流和捐赠。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院务委员会通过,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院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三条、本院终止建议须经全院大会(或院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院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国黄河书画研究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本院院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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