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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字画价格鉴定部门需明确

时间:2013-06-24 07:38:00  来源:天津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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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关键字:价格鉴定;字画;竹;鉴定主体;价格评估  作者:陈正  2013-06-24 06:35

  盗窃数额影响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轻罪重,因此对盗窃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对于字画等艺术品的盗窃数额认定经常出现争议。

  2012年7月14日,沈某在苏州网师园游玩,乘无人之机从墙壁上盗走吴羊木(当代画家)的国画《竹》一幅。本案中,对《竹》进行估价成为司法难题。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后,首先聘请吴羊木的关门弟子章某(市文联理事)进行真伪鉴定,经章某鉴定,被盗《竹》系吴羊木的真迹;随后又向多名画家征求价格意见,根据画家提供的吴羊木书画的市场均价(平尺价格),按照《竹》的尺寸,最终计算出《竹》的价值为人民币1.1万元。

  目前,有关被盗物品估价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真伪鉴定和价格鉴定均存在问题。

  关于真伪鉴定,《办法》第20条规定,价格事务所对委托估价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估价结论。据此,字画估价首先应当进行真伪鉴定,且鉴定机构必须为“有关专业部门”。本案中,章某出具的真迹意见,无论是以专家身份,还是以弟子身份,均属于个人鉴定,因鉴定主体不适格,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司法机关面临的困境是:法律至今没有明确书画鉴定的“有关专业部门”,国内至今没有书画司法鉴定的权威机构。

  有观点主张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直接对书画进行物证鉴定,但是书画真伪鉴定具有高度的技术性、艺术性和检验性,单纯依靠文书、痕迹、微量鉴定并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显然不属于书画艺术的专业部门。

  笔者认为,法律应该尽快明确书画鉴定的“有关专业部门”,司法机关和文化部门可以整合文博单位、高等院校、书画团体的专家资源,组建书画司法鉴定委员会之类的专业机构,从而规范书画的司法鉴定行为。

  关于价格鉴定,根据《解释》第4条,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本案中,《竹》系吴羊木无偿捐献给网师园收藏,没有有效价格证明;书画属于特殊商品,《竹》无法批量生产,委托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具有合理性。

  问题在于:鉴定人提供的平尺价格主要是指吴羊木书画的市场交易均价,且多为拍卖价格,市场波动性极大,用以作为基准价并不科学。另外,即使同为吴羊木的书画,不同创作时期、不同艺术水准,哪怕尺寸相同,价格也会迥异。用市场平尺价格进行估价完全忽视了书画的艺术特殊性。

  笔者认为,对于司法解释出台后的案件,普通书画可以参照一般文物的核价方法进行估价。《解释》第9条规定,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本案中犯罪数额参照盗窃一般文物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而不宜以有争议的价格评估作为犯罪数额。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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