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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逐年加大

时间:2013-08-27 12:21:54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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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首席统计师关晓静

首次按新分类对文化产业增加值进行测算,各地统计需依照国家统一标准

记者:国家统计局这次发布的统计数据是“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请解释一下统计口径。

关晓静:研究文化产业发展,首先要明确统计和研究的对象。2003年,中宣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共同开展了文化产业统计课题研究,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颁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层次、内涵和外延,作为国家统计标准实施。国家统计局去年颁布了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这次是第一年按新的分类对文化产业增加值进行测算。

关于此次发布的统计数据,我认为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文化及相关产业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120个行业小类,可分为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产品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既包括经营性产业单位,也包括公益性事业单位;具体内容可参见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二是法人单位是指我们测算的2012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只包括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的数据,不包括非文化法人所属的从事文化及相关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据。由于数据收集手段的限制,国家统计局只在经济普查年份测算全部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增加值。这也是大家在使用数据时需要注意的。 

记者:为什么有些国家和地区使用“创意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等名称,包括我国部分省市,也在使用与国家统计局不一样的名称?

关晓静:文化产业总体上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9年颁布的文化统计框架,给各国开展相关统计提供了一个主要的参考。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修订就参考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所规定的范围也与其大体一致。

从国内来看,很多地区希望根据地方特色,建立自己的统计范围和标准,为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决策服务。但是这些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不同,相互之间不太可比,容易造成误解和混乱。为此,对于各地方的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要求首先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规定的范围进行统计,并由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核认定,以保证数据的规范和数据质量,保证各地区数据的可比性。

文化产业有望在2020年成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记者:您可否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前景做一个预测?

关晓静: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标志,是产业创造的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以上。从近10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态势看,2004年我国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为3440亿元,占GDP的2.15%,而2012年仅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创造的增加值就突破了1.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了3.48%,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相对较快,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正向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方向迈进。

推动文化产业大力发展,将其作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之一,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文化产业作为朝阳产业、绿色产业,对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质量、坚持可持续发展具有独特优势。其次,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需求,也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举措。只要保持目前的发展势头, 文化产业在2020年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有望实现。 (记者 张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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